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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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18浏览量: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大力推动市属高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坚决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高校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大力提升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使厦门理工学院列为全省重点本科院校,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列为全省重点高职高专院校并努力升格为本科,市属各民办高职院校办学治校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原则
(一)坚决执行闽政[2012]47号文件中所提24条政策措施,并以此为基础,加大支持力度。市政府实施意见未提及的,遵照闽[2012]47号文件执行。
(二)全面支持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即自主评聘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公开招聘人员、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开展对外合作交流、自主开展协同创新等权力。
(三)坚持立足厦门、服务海西,坚持“高标准、建名校、创品牌学科”,创新政策措施,持续加大支持各高校改革发展力度。
三、实施举措
(一)支持高校自主评聘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1.全面实行高校职务自主评聘合一制。各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 (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同时以教师等专业技术基本任职条件为基础,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学校聘任证书。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按要求报省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同时抄报市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各高校应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调整评聘方案。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教育局)
2.支持各高校增加3~5个百分点高级岗位数,相应减少初级岗位数,将所增高级岗位向年轻教师倾斜。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选,高校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学校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教育局)
(二)支持高校自主公开招聘人员
1.支持高校招聘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教学、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等人员。(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教育局)
2.建立高校兼职教师人才库和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高校自主聘请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公务员局、教育局)
(三)支持高校自主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1.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参加非学术交流活动,在因公出国(境)次数、天数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所需经费由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部门出国(境)经费总量内统筹管理。高校人员出国(境)情况纳入校务公开内容。(责任单位:市外办、财政局、教育局)
2.支持和鼓励高校加强与台湾、香港及海外名校开展校际交流,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聘任工作。聘任时、经费由高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外办、财政局、教育局)
(四)支持高校自主开展协同创新
1.制定实施《厦门市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支持高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财政统筹现行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
2.完善科技立项和奖励制度,适当增加科研课题立项和科研成果奖项数额,支持高校争取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和科技资源改进高校科研教学专用设备的采购管理,由高校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灵活、便捷方式,自主组织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3.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和有偿服务。鼓励高校建设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中心,推广育成中心模式,使之成为学校服务社会的职能部门和实施技术转移的服务实体。科技部门积极支持并协助高校争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
4.积极引导、组织行业企业参与组建协同创新中心。充分利用“6·18”、“9·8投洽会”、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等平台,优先为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提供成果推介、需求对接、转化扶持等服务,对市属各高校、在厦各高校与本市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加快推动高校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科技局)
(五)支持高校化解债务
允许高校盘活现有的多校区资源,通过土地置换、出租等形式,将所得受益优先用于化债。中央、省政府专项奖励资金全部下拨相关高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支持社会资本投入高等教育
1.支持高校申请设立教育基金会。由各高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
2.多渠道拓展办学资金来源,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各类企业投资、捐赠兴学。调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凡企业和个人对市教育基金会和各高校设立的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侨办、台办、财政局、地税局)
(七)支持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建设
l.对重点高校、重点学科给予专项支持。争取厦门理工学院增列为省重点建设高校。支持高校建设代表本校办学水平和特色的优势学科,争取部分学科进入全国、全省同类学科先进行列,有一批学科增列为国家、省重点学科。组织开展市级重点专业建设,逐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2.支持高校自主设置本、专科专业。支持厦门理工学院继续开展专业硕士点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就业信息,引导学生就学意愿。高校以此为依据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大力发展工学教育。从2013年起,市属本科高校在财政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范围内,自行统筹工学类专业和其他专业定额经费,确保工学类专业与其他专业生均定额经费系数达到l.5:1。积极推进高校内涵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将厦门理工学院建成具有较强竞争力、有特色、开放式、国际化、海西一流的新型应用型大学。加快推进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集美分院的建设,努力为高新技术产业和区域先进制造业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经发局)
4.安排工学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支持高校工学类专业教学实验室、工学类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和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共建校外工学实践实训教育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5.大力发展医学教育。从2013年起,市属高职高专院校在财政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范围内,自行统筹临床医学类专业和其他专业定额经费,确保临床医学类专业与其他专业生均定额经费系数达到2:1。支持厦门医学高等专科扩大办学规模,升格为本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
(八)加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将高校高层次人才纳入市“海纳百川”人才政策体系,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杰出人才奖励和重大人才开发项目的资助。各高校要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比例,重点建设项目经费中专门安排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
2.支持和协助高校参与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和鼓励高校领军人才面向产业需求组建创新团队,领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申请和承担市级、省(部)级、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主动融入区域创新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公务员局、科技局)
(九)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
逐步加大对高校的财政投入力度。到2012年,市属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达到l.2万元,之后再逐步提高。逐步提高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适时调整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积极改善高校教师住房条件
对符合市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高校教职工,由高校向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列进行人才住房分配。对符合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高校住房围难教职工,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供应范畴,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支持高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将高校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市财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助。    
支持高校在校外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高校引进人才和教师住房困难。属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在土地出让方案中设置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限制条件。高校购买或获赠的商品房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教职工出租,符合财税部门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建设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
四、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教育是民生之基,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之源。高等教育更是如此。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高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深入贯彻闽政办[2012]47号文为契机,以建设高水平高等院校为抓手,切实增强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特区先行先试作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质量、调整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不断增强市属各高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厦门经济特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培养越来越多的优秀适用人才。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高校为主,市直相关部门合力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建立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高校参与的推进高校加快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查落实贯彻省、市政策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监督评价。加快高校发展,离不开内部和外部力量的监督和推动。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教学工作自审自评工作,建立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经费和教学成果等信息数据库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建立市直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家长和中介组织多方参与的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提高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的针对性、适用性,促进形成高校面向各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