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2浏览量:

 各部门:

为支持省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骨干开展科研工作,提升省高校及教育科研机构(下称“学校(单位)”)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现将教育厅2013年省教育科研项目(科技类、社科类)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助方向与立项原则
(一)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选题的创新性,注重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的研究。
(二)把有利于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标准。
(三)注重对高校中青年科研骨干教师的资助,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科技人员申报的课题。
(四)积极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学校联合攻关和产学研联合的科技类项目,优先支持以高校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创新团队为依托申报的科技类项目。
(五)积极鼓励开展理论和实际课题的研究,推动学术和理论创新,积极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能推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社科类项目。
 
二、项目类型与资助原则
(一)省教育科研项目(科技类、社科类)按经费资助的来源分为A类、B类。A类指由教育厅立项并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B类指由教育厅立项、学校(单位)自筹经费的项目。
1.科技类。A类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产学研专项。A类重点项目和产学研专项的我厅资助经费不低于3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1万元,学校(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经费。
2.社科类。A类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A类重点项目的教育厅资助经费不低于1万元、一般项目的教育厅资助经费不低于0.5万元,学校(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专项经费。凡依托我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资助。
(二)由教育厅立项、学校(单位)资助经费的B类项目,其立项经费由各学校(单位)自行安排,但不得低于同学科、同方向由教育厅A类项目的资助经费额度。
(三)积极鼓励学校(单位)加大立项课题经费配套的力度,未提供专项经费配套的学校(单位),教育厅将酌减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数。
 
三、申报条件及评审方法
(一)项目申报人应为学校(单位)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
1. 科技类。初级职称教师申报的项目,应附上一位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申报重点项目应以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为依托;申报产学研专项应以我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或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依托,有开展产学研工作的重点实验室亦可申报,该专项注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与校企合作的成效。
2.社科类。重点项目的申报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系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或创新团队的负责人或骨干成员;须承担过我厅社科研究项目或省、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省级社科研究项目系指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一般项目的申报人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具有科研实力的初级职称申报人须附一位具有高级职称科研人员的推荐意见。
(二)项目申报人的年龄,重点项目(含科技类的产学研专项)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申报一般项目的,省重点建设高校申报人不超过40周岁、其它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不超过45周岁
(三)项目申报人的职称。省重点建设高校申报人原则上应为中级及以下职称,其它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四)承担国家级项目或省重点、重大项目和省教育科研A类项目尚未结题的不能申报。申报社科类重点项目应以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或省高校创新团队为依托,限本科高校申报。
(五)学校(单位)应在申请书单位意见栏中体现经费配套的承诺。申报项目须经学校(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推荐上报。
(六)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我厅将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论证,择优予以资助。
 
四、申报名额
教育厅给予我院A类项目申报名额:科技类2个,社科类2个;B类项目不限
 
五、申报材料的填报及受理时间
1.《福建省教育科技项目申请书》或《福建省教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2012版)一式3份。申报科技类产学研专项须附上校企合作合同书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相关证明。初级职称申报人须附一位具有高级职称科研人员的推荐意见。
2.《福建省教育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及《福建省教育社科项目申报汇总表》(2012版)各2份,加盖学院公章
3. A类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
B类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
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项目负责人将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招生就业与产学合作处,并将各材料电子版发送511135767@qq.com。
联系人:林嘉杰,联系电话:5591111。
                       
 
             招生就业与产学合作处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