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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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省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转发)

发布日期:2009-08-19浏览量: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安排,现即将进入高职高专批次的录取阶段,为进一步做好高职高专批院校特别是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避免去年同期个别民办高校出现的违规招生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维护民办高校的安定稳定

    2009年是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克时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键的一年,目前举国上下即将迎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民办高校要认清形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服务考生、稳定大局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09〕7号)的要求做好今年的招生录取工作,坚决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高校的和谐稳定。

    二、严禁误导,确保招生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

    各民办高校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必须与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的内容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考生在招生录取的各阶段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应知、须知的有关录取政策、信息查询以及申诉的渠道和办法,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

    严禁通过虚假宣传,模糊混淆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与普通高校招生的区别,以自考助学班、网络教育班等入学通知书蒙骗考生及家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进行欺诈招生。对所举办的各类自考助学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要向学生明示办学性质。

    三、规范录取,坚决杜绝计划外招生

    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准下达的本校当年招生计划,录取必须将通过省高招办核准后形成的录取考生名册,作为考生录取的依据。严禁院校以新生报到率不理想、办学尚有余力或先入学再补办录取手续等为由,在未经省高招办办理录取(含补录取)手续之前,擅自招收落榜考生进校“跟读”。严禁违规承诺录取学生,严禁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教师自行组织生源。

    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经省高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未经省高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四、强化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录取及招生诈骗行为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属地民办高校的招生录取(含补录取)行为监督管理,及时召开有关会议,了解掌握民办高校录取工作和新生入学情况,缜密排查属地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安全隐患,审慎稳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高校招生的公正、安全和秩序。同时要高度重视舆情动向和群众来信来访,对举报的招生违规行为和涉嫌诈骗行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将各类诈骗伎俩和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影响和危害招生录取工作的不实报道,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澄清,以正视听,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对招生录取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我厅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09〕2号),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虚假宣传、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等违反招生工作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高校除通报批评外,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同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高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察部门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