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厦软院团字[2008]2号
共青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各基层团组织:
为加强学院各级团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使共青团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依据团章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根据学院工作要求和共青团工作特点,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团员青年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等。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协助各级领导做好团员青年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第二条 通过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振兴中华而学习的目标,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拓展广阔的知识领域,参加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践和创造能力。
第三条 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恋爱婚姻观,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健康成长铺路搭桥。
第四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1、 坚持民主集中制,建设好团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团支部的领导,搞好团部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教育团员青年的核心作用。
2、 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委员分工负责制度,以及汇报制度、会议制度、团费收缴制度和奖惩细则等,有计划地做好团的经常性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
3、 通过各种途径和采取多种办法教育培养团干部,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与生活,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4、 加强团员的基础知识教育,教育广大团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广泛开展“争当合格共青团员”活动,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 按照“积极有计划地开展团的活动,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发展方针,积极做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努力壮大团员队伍。
第五条 正确处理各种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配合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工作。
第七条 在青年老师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广大青年老师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学院改革、建设与管理,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争做优秀的人民老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扬其长,勇于负责,敢于开拓,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 在职责范围内实等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扩大各级团组织的自主权,在其规定的权限内,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干部子女的积极性和独创性,同时做到分工不分家,搞好团结协作,理顺各种工作关系。
第十条 建立团支部对团总支负责、团总支对院团委负责、院团委对院党委负责的分级负责机制。
第十一条 《共青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是团内管理制度化的具体措施,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院团委每学期至少向院党委全面汇报工作两次;各团总支每月(或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向院团委汇报一次工作,各团支部每两周向团总支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三条 可采取口头、书面汇报、会议交流、检查会议记录和工作手册等方式组织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每个团员一学期至少向团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可民主生活会上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也可采取个别谈心或书面等方式汇报。
第十五条 思想汇报内容包括本人对党、团、国家大家的看法和认识,以及在学习、工作、生活方面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听取下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汇报,并及时整理分析有关情况,以便确定新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思路、措施。
第四章 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实行每学期两次例会制度。开学初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学期工作,布置新学期工作;期中再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小结前段工作情况,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和落实下一步工作。
第十八条 在每年“五四”前后召开全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表彰大会和举行新团员宣誓仪式。
第十九条 每三年召开一次团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议组织与纪律。会议通知必须明确地址、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如需与会者发言,应事先通知本人,并提出明确要求,以便其作好发言准备;做好准时开会,并由主持人安排考勤登记和会议记录,与会者要准时到会并作好记录,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会议发言力求简明扼要,切忌重复。
第二十一条 坚持开短会、开好会、少开会的原则。能个别商量和决定的问题不开会:能用电话、书面、口头通知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开会。
第二十二条 严肃会议纪律。充分发扬民主,不许偏离会议议题和无故延长会议时间。否则,与会者可对会议主持人提出批评。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奖励
1、 团内奖励分为记光荣薄、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2、 光荣薄由各级团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审查、登记、公布;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在集体不定期的给予通报表扬。
3、 院团委每年评比、表彰一次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并授予荣誉称号。
4、 团支部、团总支的光荣薄,分别由团支部、团总支组织委员审定,并记载简要事迹:给予团员青年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要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系各总支审核,并提交院团委批准。通报表扬要有书面材料:授予荣誉称号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
5、 授奖的团组织及上级团组织,如发现取得奖励的团员、团干的先进事迹失实,经调查核实,可作出撤销奖励的决定。
6、 授予荣誉称号的材料存入团员档案或学籍(人事)档案。
7、 由院团委向获得荣誉称号的团干、团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处分
1、 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
2、 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的处分,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总支审批,送院团委备案,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由团支部大会、团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审批。
3、 给予团总支委员及以上团员干部处分 ,必须经本人所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和本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院团委审批。
4、 处分材料应有团支部大会通过意见(会议时间、地点、到会情况、讨论结果等),受处分人简况姓名、年龄、入团时间、现任职务等和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头及受处分人的书面检讨,连同处分装入本人档案。
5、 受到处分的团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并享有要求答复的权利。若受处分团员无理取闹,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应及时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转交院团委研究,并以院团委审核批准的决定为正式生效的处分决定。
6、 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从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7、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察看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推选为入团介绍人,其他权利与一般团员相同,团组织可根据本人表现决定是否延长或缩短其察看期限。
8、 改变或撤销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报院团委批准。
第六章 团费缴纳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缴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义务。团员须按月(每月七日前)向团支部缴纳团费,不得无故延期缴纳团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的标准为1.0元,带薪团员按规定的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团费。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二十七条 已转临时组织关系团员的团费仍交原团支部。
第二十八条 新团员从上级团组织批准其入团之日起开始缴纳团费。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团支部、团总支按规定的时间向院团委缴纳团费。
第三十条 团支部不能留用团费,团总支可留用收团费的20%,其余上交院团委。团总支和院团委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团聚的活动、团的宣传和团员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使用团费须提出申请,由团委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并须有报销凭证。
第三十一条 按学期办理团总支、院团委团费结算手续,上级团组织定期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应建立健全团费收缴管理制度,由团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上交工作,建立管理账目,严格管理手续,上级团组织收到下级团组织上交的团费时,应开出收款收据,加盖公章并入帐,收据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七章 院团委机构设置和成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 院团委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体社团部、实践部(可根据情况另设副部长1名)。
第三十四条 书记职责
1、 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及时传达院团委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经常向院党委和上级团委反映情况、请示工作,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意见,经团委充分讨论后,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定期召开团委办公会议和团总(直属团支部)书记会议,讨论团的工作和青年工作。
3、 当好“班长”,加强团委一班人的团结,搞好团委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关心团干的积极性和努力提高团干的综合素质。
4、 集中主要精力和组织骨干力量抓好团的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并经常督促和帮助团委部门抓好日常工作。
5、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主动争取院党委对共青团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完成团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
6、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熟悉团情,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不断提出解决复杂矛盾和具体问题的办法。
7、 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利,向上级和学院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其意见和要求,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
8、 加强教工团支部建设,选拔和配备好教工团支部成员,维护青年教职工利益,关心其工作,学习和生活。
9、 负责审批团内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副书记职责
1、 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某一个或几个部的工作。
2、 负责团员奖惩事宜。
3、 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勤工俭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 负责协调学院领导、各部门与学生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意见交流,及时收集和反映来自学生和青年职工中的意见、建议并向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协调好与学生会的工作。
5、 负责团委干部的日常考核工作。
6、 完成书记交办的有关事宜,书记不在时,代表书记表态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职责
1、 负责检查、考核团委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2、 负责团委会议的会务工作。
3、 负责记录并整理团委工作日志。
4、 负责安排和检查团委办公室的轮流值班。
5、 负责上级和学院文件收发工作,并递交书记、副书记阅处。
6、 负责领取团委办公用品和订阅报刊资料。
7、 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 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日常接待工作。
9、 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组织部职责
1、 负责指导团总支组织建设和基层团支部组织生活,定期提出加强团组织建设和开展团组织生活的计划、意见。
2、 负责受理团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和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接收新团员手续。
3、 负责团费收缴和团员统计工作,整理、上级团费的收支情况,及时、准确地用表格、数字向上级江报团组织的变动情况和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4、 负责提出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建议。
5、 负责检查团总支、团支部组织委员的工作情况,指导、检查和评比团的组织活动,提出处理违反团纪院规团员的意见,并配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6、 负责团干、团员的教育与管理,主持团干培训班,组织基层团干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团干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7、 负责团章、团员证、团团徽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8、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宣传部职责
1、 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组织和开展团工作的理论研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安排全院团的重大宣传活动,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活动和事迹,表彰好人好事,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2、 负责学生宣传干部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定期召开团总支、团支部宣传委员会议,布置宣传工作任务,配合学院做好院报、广播站、电视台、网站的宣传报道工作。
3、 负责办好团内刊物和宣传橱窗。
4、 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文体社团部职责
1、 负责制订团内文体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文艺汇演和文体比赛活动。
2、 负责组织第二课堂与各社团间的交流和协作活动,加强院际交流。
3、 负责检查、审计各社团经费收支与管理情况。
4、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践部职责
1、规划安排和总结每年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
2、组织院属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社区服务等活动,在锻炼自身的同时服务他人、社会。
3、指导并依托院学习科技协会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活动;
4、做好每年暑期社会实践"三下乡"活动的动员、组织实施和总结工作
5、参与“挑战杯”等各级各类学生科技竞赛的参赛准备工作;
6、加强社会联系,为贫困生争取企业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基金,解决贫困生学习、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7、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各系团总支的社会实践活动。
8、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引导团员青年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精神。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总支书记职责
1、 负责定期主持召开团的会议、讨论、研究、布置团的工作,拟定团总支工作计划和撰写工作总结。
2、 负责配合系党总支、学生党总支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
3、 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团支部开展工作,抓好“三会一课“(支委会、支部大会、团小组会和团课),安排和落实团支部活动。
4、 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基层团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
5、 负责收集和反映力团员青年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请示工作。
6、 负责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的工作。
7、 负责团总支、团支部委员的考察、培养工作,按期组织团组织委员会委员的改选,指导团支部考察培养、发展新团员,办理新团员的审批手续和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调查和处理违反纪律的团员。
8、 负责协调系学生分会的工作。
9、 负责整理、保管团内文书档案,建立团总支活动大事记,负责接转团员组织关系和收缴团费,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费。
10、 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团支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团支部在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团支部要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精神,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团支部工作范围
1、 配合辅导员或班主任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 与班委会共同做好班级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3、 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安排团组织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团内活动。
4、 发展新团员,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提出表彰或处分团员的建议,开展争当优秀团员和创建先进团支部的活动。
5、 维护团员青年的切身利益,积极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帮助团员青年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6、 鼓励团员青年向党组织靠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十四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
1、 对团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2、 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团的传统教育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3、 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团员完成学习、工作任务情况。
4、 定期召开团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十五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
可采取上团课、报告会、专题讲座专题讨论、民主生活会、演讲、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竞赛或联谊活动等形式。
第九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团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是团的领导机关。各级团组织遵照团章规定按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召开团员代表大会之前,须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在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后,再进行团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全院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按团员总人数的5-10%确定:系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系团员总人数的10-20%。在团员代表名额中,女性团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0%。
第四十九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以得票超过全体团员半数的得票者多者当选。代表人选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同时要考虑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团籍的青年党员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集中制的原则,由下而上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第五十条 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团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向代表大会报告审查情况,并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团委会提出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由团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组、会务组、宣传组等工作机构。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须经过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其主要任务:
1、 按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 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3、 组织代表讨论本届团委会或团部支候选人,主持选举;
4、 组织代表讨论大会决议(草案);
5、 讨论与决定大会期间的其它事宜。
第五十二条 院团委委员一般9-11人:团总支委员一般5-7人。
第五十三条 为做好委员、书记、副书记酝酿工作,在召开代表大会之前,各级团组织采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形式,广泛听取各代表团(组)的意见,经反复讨论,并在逐个考察的基础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预备名单。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的酝酿,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并在团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将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预备名单由原领导机关掌握,是否有效由选举的结果决定。
各级团组织委员会的委员由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者方可当选。委员的候选人,不限于本次代表奉的代表。
各级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要经过全体委员会反复酝酿确定候选人,以无记名反对票方式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方可当选。学院团委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团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各级团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委托一位委员主持。院团委委员、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院党委和上级党、团组织指批准。团总支委员、书记、副书记产生后报院党委和院团委批准。由院团委发文公布。院团委接到团总支选举结果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将批件抄送下一级党组织。班团支部须报团总支审批,院团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团员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委员长的产生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差额选举(一般提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左右),一次选举产生;二是先差额预选,然后等额正式选举(在正式选举前进行预选,预选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25%左右),经过预选,确定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最后再正式选举。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项名额所缺名额,应在其余候选人中进一步酝酿后,进行第二次选举。在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已接近应选名额的情况下经大会上主席团讨论,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质询,要作出负责任的说明和答复。代表、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五十五条 学院团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任期从院党委批准之日到下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召开;团总支团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从院团委批准之日到下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召开;团支部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一年。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依据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从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院团委负责解
释并组织实施。
共青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